《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如下:制定机构: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目的:旨在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与有序。实施对象: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以及相关单位需遵照执行。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需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需先获得设置审批,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并提交额外材料。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颁发相应证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该通知旨在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的管理,以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以及相关单位需遵照执行,以确保《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需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需先获得设置审批,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并提交额外材料。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颁发相应证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市***及其部门主办的活动或展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活动,可提前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日,设置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需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2、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3、确保公共安全。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做好设施维护,保持广告整洁、完好、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观瞻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3、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六条 市、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4、主要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的渝中区、江北区等区域。非主城区的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部门与职责:主导部门:市政部门。协同部门: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灯饰定义与分类:城市夜景灯饰包括用于美化环境的装饰性灯饰。商业门面招牌需配置灯光,大型户外广告需有灯光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需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需先获得设置审批,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并提交额外材料。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颁发相应证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如下:制定机构: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目的:旨在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与有序。实施对象: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以及相关单位需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及区县(自治县)***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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