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莲湖区户外广告策划方案,以及户外广告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五条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2、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自2000年4月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实施。该条例旨在规范西安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确保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同时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4、第三条 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政公用局”。十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制定的条例。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由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设置规划、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关于莲湖区户外广告策划方案,以及户外广告中心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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